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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量:

关于申报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学院有关部门和老师:

根据《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今年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我校作为省属高校须与昆明地区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在申报前请认真阅读《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三、请需要申请项目的老师与科技处联系,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进入系统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前资助)申请表》。

四、申报在线填表时间为第一批在4月22日前完成,第二批在7月5日前完成。

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网址:http://www.kmsti.net.cn

附:1、《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昆科发〔2013〕23号

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完成听证等相关程序后,报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发布实施。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4日

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昆明市科技计划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是落实科技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按中共昆明市委第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部署,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围绕全省发展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和县域经济“三大战役”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要求,以及《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应用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2013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指南仅适用于昆明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拟申请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或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本年度有效。

二、立项原则

1.体现大力发展产业,努力壮大实体经济要求,创新驱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推进“8185”产业培育提升计划;推动园区经济倍增跨越;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体现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要求,高起点规划城市;高水平建设城市,加快实施“3015行动计划”;高效能管理城市;高质量提供服务。体现狠抓“三农”工作,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高原都市型特色农业发展;深入推进“幸福乡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崛起。

2.体现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目标要求,积极落实《昆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实现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年度目标。

3.体现协同创新,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着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发展和支撑传统支柱产业升级发展的创新链。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和创新型产业集群为主要依托平台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与其主要技术发展方向和优势相结合的项目;以优质种业基地、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为主要依托平台的项目,加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新技术推广,支持“幸福乡村建设”;以经认定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为主要依托平台的项目。

4.体现产学研结合的要求,积极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重点支持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院士工作站为重要依托平台的项目。

5.体现财政科技投入产出绩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研发投入。研发类项目突出对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和科技产出,成果转化类项目突出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科技惠民类项目应重点突出受益面。

6.体现科技投入多元化的要求,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引导县(市)区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放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效应分类引导,研发类项目主要引导项目单位投入,成果转化类项目引导企业、金融和风险机构加大投入,科技惠民项目主要引导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创新投入。重点支持获得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支持并明确要求配套经费的项目;围绕各县(市)区政府县域经济发展重点,与县(市)区科技部门联合支持的项目;获金融部门贷款支持开展科技活动贷款贴息项目,鼓励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和股权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不支持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

7.体现以企业为主体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产业技术开发的组织、投入和受益主体作用、鼓励申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加大研发活动投入,优先支持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超过10:1的项目。

8.体现促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的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等环节注重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科技计划

(一)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

1.创新型试点城市政策引导:落实《昆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中需要由科技部门落实的项目和工作。

2.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按《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执行。

3.院士工作站:按照《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4.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按照《昆明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建设昆明科技创新体系,搭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平台。

5.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支持企业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

(二)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专项

1.技术转移与产学研结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创新支持桥头堡建设;整合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通过对高新技术的研发与引进创新,提升和改造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培育区域新兴战略产业进行技术准备。

3.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结合通过整合创新和引进创新支撑高端信息化,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结合资源环境优势发展新材料和生物技术,发展新能源技术,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潜力。

4.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促进装备制造业产品信息化,发展高新技术零部件产业,发展优势整机产品;促进新药发展,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发展绿色烟草及配套产品;发展石化、煤化、磷化和盐化新产品等,促进新产品产值占工业增加值比例的提升。

5.自主新产品研究与开发:促进在新产品开发中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对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产品化开发,对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省重点新产品计划。

6.现代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通过运用高新技术发展现代农业,支撑都市农业、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的发展,支持国家、省、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7.节能和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发展节能、减排、降耗技术和工艺,支持低碳技术研发,支撑新型工业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8.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支持环保新技术开发与示范,支撑环保产业发展,支持区域内水源和滇池等主要湖泊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技术研发与示范。

(三)科技富民强县计划,主要协调区域科技发展,牵引县(市)区科技工作,提升科技工作的显示度,帮助县(市)区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支持县(市)区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上来。项目通过“局县科技工作会商”机制安排。

(四)科技惠民计划

1.社会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疾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预防、诊断、治疗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诊断技术等人口安全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环境监测和资源保护等关系民生的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究。

2.公共安全技术创新: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关键及监测系统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3.科学技术普及计划:主要支持科普精品示范基地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

4.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以昆明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为主线,加强和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加大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相关问题和增强昆明科技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组织一批软科学研究项目,为加快推进昆明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服务。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四、重点领域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1.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具有一定基础的大型铁路养护机械、物流装备、机床、电力装备、内燃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提高企业的集成创新与引进技术再创新,使产品性能高效化、微电子化,利用高技术零部件和新材料提升产品的性能与档次,提高高技术零部件的研发水平。

2.新材料。贵金属功能材料、信息功能材料、环境及催化功能材料、化工材料及药物材料及复合材料;红外光学锗元器件、低位错密度锗单晶及晶片、光纤四氯化锗等稀散金属新材料;钛基、铜基、铝基新材料。

3.光电子。主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方向:红外光学材料和器件、组件技术、OLED器件技术;重点发展激光器、光电探测器、光传输和光传感设备、微光机电系统、半导体照明等产品;新一代红外热成像技术,微光夜视探测技术,光通信及光传感技术,微光机电系统技术,半导体照明技术。

4.生物医药。主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方向:中药、民族药成方新制剂研究开发和剂型创新,以传统药物、天然药物为基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化学药及其制剂,中药、天然药物标准提取物,以中药、天然药物为基源的化学原料药和中间体;针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减毒和重组疫苗、非常规疫苗新品种生物药新产品,贵金属创新药物及制剂,针对重大疾病的化学药新制剂。

5.电子信息和现代服务。主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方向:高性能多业务承载网技术,宽带无线与移动通信技术,业务控制与媒体处理技术,宽带多媒体网络技术,光通信技术,家庭网络技术,智能终端技术,智能信息处理和通信网络技术;电子政务应用平台技术,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技术,城市信息化技术,企业信息化技术,农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业信息化技术;提升由文化娱乐、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技服务等行业组成的大文化产业技术;公路、铁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大物流产业技术。

6.新能源。主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方向:高效晶体硅太阳电池技术,低成本晶体硅太阳电池技术,新型太阳能路灯技术,建筑结合光伏组件技术,聚光太阳电池系统设计与制造技术,硅材料薄片切片及其太阳电池制备技术,硅基薄膜太阳电池材料及器件;太阳能光伏、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高效产甲烷菌的培养与分离技术,大规模沼气综合利用技术,能源作物及生物质液体燃料制备产业化技术,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以太阳能为重点的新能源及生物质能结合应用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重要关键系统集成技术和重要零部件生产技术;以及风能利用技术。

7.节能环保产业 重点发展支撑发展环保装备制造、洁净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服务四大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力争在节水技术设备、城市垃圾处理技术设备、金属资源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利用、工业废气处理和汽车尾气处理及洁净能源产业六个方面有较大技术突破,加快节能环保技术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重点产业

1.金属冶炼业。以节能减排、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对产品的需求结构为重点,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综合利用、低碳技术,重视资源海外配置产生的技术需求,重视高技术产品的开发。

2.非金属材料制造业。立足资源优势,以开发磷化工、新型建材等产品的多样化、高档化和精细化研究,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

3.烟草及配套业。加大新技术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力度,以开发适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卷烟技术标准的产品为重点,重视围绕烟叶为核心的植化产业发展。

(三)现代农业

1.农业信息技术。开展3S(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卫星定位)、网络与平台、专家系统、数字处理等技术在现代农业中的推广应用,加强农业信息技术集成和再创新。

2.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新型节水、节肥、节能、节材、节地等共性技术,推行中低产田改良技术,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调亏灌溉、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3.动植物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改良技术,生物育种技术。引进和推广优势特色农作物、花卉、林果、畜禽、水产新品种,加强新品种选育,加快良种繁育、示范推广与品种更新速度。

4.优势、特色农产品综合配套栽培技术。建立花卉、蔬菜、林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综合配套栽培技术体系和操作规范,突出引进和培育新品种保健栽培,健康养殖、有害生物控制技术。

5.畜、禽现代饲养管理技术。加强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关键技术引进推广,保护地方优良畜禽品种,加强畜禽疫病综合防治,建立安全畜牧业养殖小区(基地)。

6.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加快花卉、蔬菜、林果、畜禽等农产品的深加工技术和保鲜、贮运技术引进与推广,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开发优质名牌农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发以健康食品为主导的农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流通业。

7.绿色安全农产品检测监测技术。建立健全安全农产品品牌认证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8.建立新型农业生产技术体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结成产学研联合体,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农业新材料的开发利用技术,发展设施农业。

(四)科技惠民

1.医疗卫生。疾病防治重心前移,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依托我市的重点实验室,结合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开展行为医学、心血管病学、器官移植、药理学等研究;推广人体健康素质监测预测预警、疾病预防与早期诊断治疗、环境对健康影响的监测控制等技术的应用,加强生物安全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

2.人口与健康。以提高人口出生素质与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为主要内容,以重大疾病防、治中的关键科学问题为突破口,提高出生婴儿缺陷干预技术,大力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推广环境生物性污染检测控制技术、饮用水微量污染物监测控制技术和环境二次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控制技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技术;开展农村和社区卫生适用技术的推广示范。

3.环境治理。以滇池治理为核心,大力推广应用滇池治理已取得的科技成果,重点开展流域、区域水污染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的研究,研究生态脆弱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重建技术;开发流域水环境管理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技术与工程示范,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促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的关键技术。

4.公共安全。围绕公共安全,研究预测、预防、预警与调查处置等关键技术,构筑我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开展消防先进技术,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监测、预警、防治,应急救援技术,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污染溯源管理系统技术,完善安全标准,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和生物安全。

5.文化教育。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建立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和管理平台。重视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教育,以青少年科技创新试验室为主平台,全面提高学生的科技素质。

6.资源保护。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加大冶金、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开发应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研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超采区地下水的智能管理。深化废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优化配置技术研究。研究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调度技术。开发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管道灌溉等工程措施和非工程的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节水新技术。

7.科技强警。建设公安信息化网络、通信、运行保障与信息共享技术体系和高效、完备、安全可靠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密度集成与共享的信息化应用体系,提升公安信息化的实战应用水平。重点开展城市禁毒反恐技术、犯罪侦查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公共安全防范技术、突发事件和交通安全等事故为特征的危机管理与快速反应信息技术系统研究、集成与应用(由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

五、支持方式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方式包括前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贷款贴息性项目和非资助性项目四类。

(一)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

(二)后补助是指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或对获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三)贷款贴息性项目是指以项目承担单位贷款和自筹经费为主,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提供一定贴息资助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和企业申报项目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四)非资助性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实施的项目。

六、基本要求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应用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在昆明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和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可与昆明地区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申报单位是项目的直接承担者和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中介机构;

(三)申报单位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履历,必须是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政府公务员(软课题除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作为课题参与人。

(五)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指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列前三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成果具有可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在昆明进行应用和产业化的计划;

(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中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信誉良好;

(八)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九)根据《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不受理有下列情形的项目:

1.同一项目在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报的项目。已经获得市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2.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3.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市创新基金项目,正在执行期(仅限资助性项目申报)或不按规定结题、验收或申请延期,时间已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时限6个月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以及项目验收不合格;

4.申报软科技研究的单位不包括昆明市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支持的单位。

七、申报须知

(一)各类项目申报均由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用户在网上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通过选择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前资助)申请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申请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或《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非资助性)申请表》,如因字数限制而不能较全面反映现有工作基础,技术方案、技术路线、项目主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内容、技术创新性内容的,可在申请表之外编写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并按规定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相关附件,提交支撑说明项目现有基础及技术创造性、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等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管理中心在受理后根据本指南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初审、评估和审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立项。

(二)申报单位进行申报时首先通过网络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单位基本信息等内容,然后传真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到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系统管理员激活用户,按系统说明或提示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填表时间为第一批4月30日前,第二批7月31日前。

(四)项目申报受理地点: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地址:昆明市青年路371号文化科技大楼四楼。邮政编码:650021,联系电话:63192976,传真:63139278,申报网址:http://www.kmkjj.gov.cn

(五)本《指南》仅作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导,申报资料受理后概不退还,请申报单位自行留档。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4日印发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优化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以《昆明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的方式对外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重点与内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与昆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一般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第六条 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

第七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单位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研发能力、保障能力和完成条件;

申请的重大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

(二)项目前期准备充分,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与完成重大项目需要相匹配,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较完善;

(三)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较翔实,应用前景好,具备市场推广条件。

第八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以下列三种形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

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贴息资助;

(三)后补助

1.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

2.对获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推荐部门意见;

(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

(一)受理;

(二)修改完善;

(三)不受理。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的申请项目交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一般不向申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形式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三章 初审与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本办法、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要求,对受理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询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提出推荐项目立项评估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核准,由项目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和质疑,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受理项目做出下列评估结论:A具备立项条件、B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立项条件不足、D不具备立项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A或B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根据科技计划的年度计划安排,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说明书;

建议列为重大项目的,须提出重大项目立项推荐书,主要包括:

1.选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的关联度;

2.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申请单位的研究开发基础条件;

3.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4.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市场推广条件;

5.项目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6.项目管理处室推荐意见。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下简称条件财务处)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项目立项议案;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议案;

(四)昆明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按照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提供形式、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等,由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拟定,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制项目合同号。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查,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每半年向项目管理中心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心和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意见书》,做出以下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A实现阶段目标、B基本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为B或C的,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并送交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执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查后,结余的或被挪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及经济绩效报告,项目资助经费达到20万元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进行审核,统一编制项目验收编号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二)由发展计划处牵头,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取先现场查定后会议验收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疑,并做出以下决定:

1.通过验收;

2.准予结题;

3.限期整改;

4.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技术工作,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由于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而未能完成经济指标,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的项目,可以准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 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或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不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通过一定的整改工作可满足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该限期整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委员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6个月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未能完成,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事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第二十六条中(二)、(三)项所规定情况之一者,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得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3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限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经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查同意后,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支撑材料,确定是否在验收意见中提出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成果评价意见。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与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 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和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跟踪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将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用到产业领域,在项目结束后5年内,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向项目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和绩效调查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发展计划处应将实施结束项目的相关文档及时移交项目管理中心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或决算)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费预算(或决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项目经费筹措方案、计算依据和方法等);

(二)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和支出明细表(申请前资助形式或贷款贴息形式);

(三)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报告(申请后补助形式);

(四)相关附件。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一般包括:项目申请单位自筹经费、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前资助、贷款贴息或后补助)、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其他来源等。自筹经费须提供经费筹措方案和由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银行贷款须提供贷款银行的证明或承诺书;引进资金须提交引进资金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来源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九)人员及劳务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一般不得列支人员费,可适当列支劳务费,一般不超过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的3%;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一般不超过300元/天,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通过专家评估,经条件财务处审定后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总预算支出调整超过10%或预算支出科目调整超过15%时,须事前书面报项目管理中心,送条件财务处审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按要求建立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对外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和验收等。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受理申请、中期检查、绩效数据分析、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核查所推荐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参与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在所承担项目验收后的5年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成果转化的绩效材料;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市科技局安排的有关科技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诚信、守则、尽职做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2 月15 日起实施。2003年7月22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科字〔200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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